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3年)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该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组织、上传裁判文书; 发现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的,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其他相关的指导、监督和考评工作。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