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