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

各级人民法院对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