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200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合议庭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及时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但是对于下列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拟判处死刑的;
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
合议庭认为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拟判处死刑的;
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
合议庭认为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