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2002年)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200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一次。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