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2002年)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200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评议笔录由书记员制作,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