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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事项报批实施工作的规定(2023年) (三)

(三) 推进相关司法改革事项的依据不充分、条件不成熟、超越司法职能、存在重大风险,或者属于最高人民法院专属改革权限的,退回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