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事项报批实施工作的规定(2023年) 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事项报批实施工作的规定(2023年) 七、 七、 审核部门区分不同情形,在书面审核意见中提出处理建议: (一) 内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同意推进相关司法改革事项; (二) 符合本规定要求但对内容有修改意见的,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及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三) 推进相关司法改革事项的依据不充分、条件不成熟、超越司法职能、存在重大风险,或者属于最高人民法院专属改革权限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司法改革事项所涉院内部门之间存在重大分歧的,由审核部门分管院领导牵头组织协调,必要时建议提交院党组讨论决定。 六、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