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互联网法院组织在线证据交换的,当事人应当将在线电子数据上传、导入诉讼平台,或者将线下证据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进行电子化处理后上传至诉讼平台进行举证,也可以运用已经导入诉讼平台的电子数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