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互联网法院受理案件后,可以通过原告提供的手机号码、传真、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等,通知被告、第三人通过诉讼平台进行案件关联和身份验证。 被告、第三人应当通过诉讼平台了解案件信息,接收和提交诉讼材料,实施诉讼行为。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