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202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交的立案材料中包含以下内容的,受诉法院不予登记立案:

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宗教政策;

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利益;

侮辱诽谤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谩骂、诋毁,经法院告知仍拒不修改;

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