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2007年) 第177条之一第2款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2款)

第177条之一第2款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2款)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