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2007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2007年) 第177条之一第2款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2款) 第177条之一第2款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2款)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