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返还被害人。 因行贿犯罪取得财产性利益以外的经营资格、资质或者职务晋升等其他不正当利益,建议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