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 4. 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第四条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 (一) 4. 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第四条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 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第四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