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第十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二) 第十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 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