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第十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一) 第十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 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