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