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