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本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