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年)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年) 1、 1、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走私犯罪事实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走私犯罪事实,须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 (1)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2) 查扣的或者有证据证明的走私货物、物品的数量、价值或者偷逃税额达到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起刑点。 (一)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