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年) (2)

(2) 查扣的或者有证据证明的走私货物、物品的数量、价值或者偷逃税额达到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起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