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年) 第六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评定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责任能力的评定: 第二十条 民事案件被鉴定人行为能力的评定: 第二十一条 诉讼过程中有关法定能力的评定: 第二十二条 其他有关法定能力的评定: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