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时,需有《委托鉴定书》,说明鉴定的要求和目的,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被鉴定人及其家庭情况;

案件的有关材料;

工作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

知情人对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有关证言;

医疗记录和其他有关检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