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工作指引(试行)(2023年)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工作指引(试行)(202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就争议标的额为人民币3亿元以上或者其他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商事纠纷,通过“一站式”平台申请中立评估、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