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工作指引(试行)(202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国际商事法庭收到当事人关于申请撤销内地仲裁裁决或者认可和执行境外仲裁裁决的材料后,认为所涉纠纷符合本指引第二条适用范围的,应予立案。
国际商事法庭受理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询问当事人。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国际商事法庭可以要求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作出说明或者向相关仲裁机构调阅仲裁案卷。
国际商事法庭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定,并在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通过“一站式”平台告知国际商事仲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