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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工作指引(试行)(202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保全申请材料后,审查认为所涉纠纷符合本指引第二条适用范围的,应当通过“一站式”平台向国际商事法庭出具转递函。

国际商事法庭收到转递函及仲裁保全申请材料后,认为所涉纠纷符合本指引第二条适用范围的,应当予以立案并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当事人补充保全材料的,在仲裁保全申请材料补充完毕后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询问当事人的,在询问后五日内作出裁定。

国际商事法庭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交由被申请人住所地、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或者证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应当通过“一站式”平台告知国际商事仲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