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申严禁检察机关越权办案、违法办案的通知(1993年) 三、

三、 强化领导责任制。要切实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明确责任,狠抓落实。上级检察院必须从案件备案审查、请示报告、受理控告申诉等方面加强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和管理。对于一些地方党委交办的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必须向党委和政府解释检察机关的职责权限;解释无效的,必须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报告;如既不解释又不请示报告而发生问题的,该检察院的主要领导应负完全责任。凡因治检不严、教育不力、不执行制度或姑息迁就,而发生越权办案、违法办案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