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申严禁检察机关越权办案、违法办案的通知(1993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近几年来,高检院先后下发了《关于不得以检察机关的名义为当地追款讨债的通知》、《关于一些检察机关越权办案参与追款讨债的情况通报》、《关于违法办案情况的通报》、《关…
一、
各级检察院的领导必须把严禁越权办案、违法办案的问题,提高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反对地方保护主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机关声誉的高度来认识。同时,要从当…
二、
各级检察院要认真贯彻依法建院、从严治检的方针,切实提高检察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要加强职业道德、严格执法的教育,严格执行检察人员纪律,坚决克服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
三、
强化领导责任制。要切实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明确责任,狠抓落实。上级检察院必须从案件备案审查、请示报告、受理控告申诉等方面加强对下级检…
四、
依法严查严办绝不护短。今后,一经发现越权办案、违法办案的问题,必须依法严查严办,决不允许姑息养奸,迁就护短。对于此类问题,高检院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通报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