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2013年) 第七章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2013年) 第七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处置而不处置,或者滥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第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人员违反法律、纪律规定和保密规定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