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 5.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 三、 5.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 附则 (一) 本规定中每个罪案名称后所注明的法律条款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 (二) 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有关犯罪数额“不满”,是指已达到该数额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三) 本规定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 (四) 本规定中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然有债权存在,但已无法实现债权的,可以认定为已经造成了经济损失:(1)债务人已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且无法清偿债务;(2)债务人潜逃,去向不… (五) 本规定中的“徇私舞弊”,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 (六)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有关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与本规定有… 对于本规定施行前发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 5.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