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5年) 第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负责与其业务工作有关的备选指导性案例的收集、审查和推荐工作。 省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本地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备选指导性案例的收集、审查和推荐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案例指导相关工作。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