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5年) 第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推荐的备选指导性案例,应当经分管副检察长批准。 省级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荐的备选指导性案例,应当经本院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