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设立工作机构,在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备选指导性案例的征集、遴选和其他日常工作。

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工作机构设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