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

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和部分法学专家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