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5年)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指导性案例的学习培训,将指导性案例纳入培训课程,以提高适用指导性案例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