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5年)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高检发研字〔2010〕3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