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指导性案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宣告失效,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检察日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公布:
案例援引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废止的;
与新颁布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相冲突的;
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新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冲突的;
其他应当宣告失效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关指导性案例具有前款规定应当宣告失效情形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工作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宣告指导性案例失效,应当经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