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5年)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案例指导工作中,应当加强与有关机关的沟通。必要时,可以商有关机关共同发布指导性案例。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