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2021年) 第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202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应当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加强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