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2021年) 第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202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由负责捕诉的部门按照管辖案件类别办理。负责捕诉的部门可以在办理时听取其他办案部门的意见。 本院其他办案部门在履行检察职能过程中,发现涉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