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2021年)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202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收集固定保全等问题咨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就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主动听取人民检察院意见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答复。书面咨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书面回复。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可以就行政执法专业问题向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咨询。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