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2021年)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202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向有关单位通报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情况。发现存在需要完善工作机制等问题的,可以征求被建议单位的意见,依法提出检察建议。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