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 五、 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继续进行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陆续公布清理结果,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制定新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 56 五、 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继续进行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陆续公布清理结果,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制定新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5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严禁使用收审手段的通知 1992年3月9日 高检发[1992]4号 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在刑事诉讼法中已有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