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2017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201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