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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201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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