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有序推进统一集中办理工作。检察机关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原则上可由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统一集中办理,没有专设机构的,由未成年人检察办案组或独任检察官办理,其他部门予以全力支持配合。稳步推进、适时扩大试行范围。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在省级检察院指导下开展试点工作。各省级检察院可以择优确定重点试点单位,打造试点工作“升级版”,促进试点成果转化运用,推动“试验田”向“示范田”转变。上级检察院要切实承担对下指导责任,总结分析基层试点成效和经验,推出一批体现未成年人检察特色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高检院。争取自2021年起,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