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2017年) 1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2017年) 16、 16、 证明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以重点收集、运用以下客观证据: (1) 与实施集资诈骗整体行为模式相关的证据:投资合同、宣传资料、培训内容等; (2) 与资金使用相关的证据:资金往来记录、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资金使用成本(包括利息和佣金等)、资金决策使用过程、资金主要用途、财产转移情况等; (3) 与归还能力相关的证据:吸收资金所投资项目内容、投资实际经营情况、盈利能力、归还本息资金的主要来源、负债情况、是否存在虚构业绩等虚假宣传行为等; (4) 其他涉及欺诈等方面的证据:虚构融资项目进行宣传、隐瞒资金实际用途、隐匿销毁账簿;等等。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对相关数据进行鉴定时,办案部门可以根据查证犯罪事实的需要提… (2)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