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法严惩破坏黄河安全和环境资源犯罪,形成有力法律震慑。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惩治非法采砂采矿、破坏水土保持等危害河道安全犯罪,以及污染环境、盗伐滥伐林木、滩涂围垦、乱占草原林地耕地、非法捕捞狩猎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探索建立对严重破坏黄河安全和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优先办理、快速处理、提前介入、引导取证的工作机制。加强与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协作配合,联合开展专项监督治理活动,及时掌握黄河流域环境资源犯罪的新特点、新动向,采取挂牌督办、现场指导、联合督查等形式加大办案力度。加强与纪委监委的协作配合,认真审查办理国家工作人员涉嫌在黄河安全、水资源保护、环境污染防治、环境监管过程中的贪污贿赂、渎职案件。注意发现环境资源案件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及时移交查处,促进依法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