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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不得以检察机关的名义为当地追款讨债的通知(1990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效力 已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最近,高检院接连收到一些地方单位和群众的函电,反映有的基层检察院为了给本地追款讨债,采取不正当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有的为使追款合法化… 一、 检察机关不得直接受理诈骗案、投机倒把案件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如有群众和单位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诉讼请求时,应按照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处理… 二、 检察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经济纠纷当事人追款讨债,不得滥用检察职权,随意冻结企业流动资金,逼企业还债。 三、 在办案中如需到外地拘捕人犯,应携带法律手续,主动与当地检察、公安机关联系,配合执行任务。严禁采取非法的方式拘押人员,更不能用扣押人质的方法追要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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