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不得以检察机关的名义为当地追款讨债的通知(1990年) 一、

一、 检察机关不得直接受理诈骗案、投机倒把案件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如有群众和单位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诉讼请求时,应按照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处理。